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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買兩間商鋪被收52萬,銷售人員稱這筆錢是工程款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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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5-06

【導讀】繼汽車“服務費”惹爭議后,房產行業(yè)的“服務費”也被曝出。   5月3日,家住成都的巫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,她于2018年6月15日在位于溫江區(qū)金馬鎮(zhèn)的“東原·西岸”樓盤購入的兩間一層商鋪中,被收取了高達52萬元的“ ...

繼汽車“服務費”惹爭議后,房產行業(yè)的“服務費”也被曝出。


  5月3日,家住成都的巫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,她于2018年6月15日在位于溫江區(qū)金馬鎮(zhèn)的“東原·西岸”樓盤購入的兩間一層商鋪中,被收取了高達52萬元的“服務費”。


  巫女士稱,按照合同,兩間商鋪總價200余萬,但購房時,除了按揭貸款100萬外,自己還為此支付了150余萬包括首付在內的各項錢款。巫女士手中的收據顯示,多出合同價的這筆52萬元費用經兩次刷卡支付,每筆26萬元,“收款事由”顯示:“服務費”,而這筆錢并未在購房合同中呈現(xiàn)。


  目前,巫女士已將此情況向開發(fā)商進行反饋,并希望得到一個解釋和退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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↑巫女士的首付單據

  購買商鋪


  首付100萬,還交了52萬服務費


  5月3日,巫女士向紅星新聞記者介紹了她的購房經歷。


  2018年5月前后,巫女士得知了這個位于成都溫江金馬鎮(zhèn)的“東原·西岸”樓盤。經過考察,她和丈夫做出了決定,計劃認購該樓盤三期16號樓一層的109號、111號兩間商鋪。2018年6月15日,巫女士簽下購房合同,并支付了包括首付款在內的各項錢款。


  合同顯示,兩間商鋪建筑面積分別為63.48平方米和58.87平方米,單價每平方米為18138.56元,商鋪總價款以套內面積計算,前者最終計價100余萬,后者相當。兩間商鋪合同總價合計200余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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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↑巫女士的首付單據 


  巫女士介紹,認購商鋪時,購房者之眾,自己還曾擔心搶不到。原本5月就應付款簽訂合同,但因為資金情況,還曾支付了定金,填寫了一張?zhí)厥馐马椛暾埍?,申請延遲簽約、支付首付和按揭貸款。


  巫女士稱,為了買下這兩間商鋪,她不僅作為主貸款人,與丈夫一起按揭了100萬元貸款,此外,還支付了150余萬包括首付款在內的款項。


  開發(fā)商成都東原海納置業(yè)有限公司開具的“房屋銷售專用收據”顯示,兩間商鋪首付分別為52.4萬元(含3萬定金)及48.8萬元(含3萬定金),兩者合計101萬余元。


  除此,另有兩張手寫“收據”記載,巫女士和丈夫還分別以“刷卡”方式支付了兩筆26萬元。收款事由為“服務費”,收款單位則變成了“成都蜀道易企業(yè)營銷策劃有限公司”。


  由此,巫女士實際為其購買的兩間商鋪共計付出了250余萬元,而這筆52萬“服務費”卻并不在合同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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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2萬元服務費


  說是“工程款”,收據卻寫“服務費”


  巫女士介紹,付款時并未留意到“首付款”與“服務費”票據上的簽章差異,稱均是在銷售人員帶領下進行的支付。


  最開始,巫女士也曾對這筆錢產生過疑問,畢竟不是小數(shù)目。銷售人員向其解釋道,這筆錢是“工程款”?!八麄冋f不影響購房?!蔽着糠Q,她最終還是似懂非懂的付了款,“我也害怕?lián)尣坏?,還是把錢給交了”。


  記者看到,巫女士手上的這份由當初簽下“東原·西岸特殊事項申請表”中,對于延期完成簽約、支付首付、辦理按揭的相關事項說明中,對于錢款的記載和構成顯示為:“109號,首付524237元+工程款260000元;111號,首付488404元+工程款260000元”。但該筆“工程款”在后來的收據中則以“服務費”被收取。


  天眼查顯示,“服務費”收取單位“成都蜀道易企業(yè)營銷策劃有限公司”于2017年8月成立,注冊資本100萬元,實繳資本10萬元,其經營范圍則主要與房地產經紀和房地產營銷策劃相關。


  近日,一則關于手續(xù)費超過購房款的新聞報道出現(xiàn)在了巫女士的手機屏幕中?!靶侣剤蟮赖那闆r跟我的情況幾乎是一樣的。”巫女士介紹,她隨即找出了當初購房的合同和相關票據,而票據所記,自己所出的“服務費”合計高達52萬元。“為啥子我們買房還要承擔服務費,這不公平!” 


  巫女士隨后將新聞報道和自己的質疑發(fā)給了當初的置業(yè)顧問王先生,對方回復稱,新聞中的是服務費高于房款,而他們只是“工程方便于回款的部分”,只是占其中一部分,“這邊是這樣的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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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開發(fā)商回應


  將與購房者直接溝通


  “服務費”具體詳情還需了解


  5月3日,紅星新聞記者來到了溫江金馬鎮(zhèn)的“東原·西岸”銷售中心,并找到了當初為巫女士辦理購房手續(xù),協(xié)助其完成支付的這名銷售人員王先生。對于巫女士,王先生稱的確是自己的客戶,對于“服務費”問題,他則回應并不清楚。隨后,叫來了現(xiàn)場另一名男性工作人員。


  對于記者關于巫女士購房過程中的“服務費”問題,該工作人員表示將與客戶本人溝通,其余問題需要接到公司通知才能回答。當記者問到,“成都蜀道易企業(yè)營銷策劃有限公司”與開發(fā)商之間是何關系時,該男子表示“我怎么知道這是個什么公司”。


  關于“服務費”,紅星新聞記者與該男子進一步對話內容如下:


  “收費是你們帶她(巫女士)去交的吧?”


  “財務室交的啊。”


  “服務費也是在財務室交的?”


  “這個應該是吧,都是。”


  “但蓋章和開發(fā)商的章不一樣啊”


  “這個,我們當時……我們這邊也不太清楚。” 


  接著,紅星新聞記者提出,希望對方能夠對為什么要收取服務費,服務費的內容如何,服務了什么等問題進行回答時,該男子則表示,需要聯(lián)系“知情人”才能回答,要記者留下聯(lián)系方式。當問到當初是由王先生帶著巫女士進行的辦理,難道不知情嗎?該男子及王先生兩人則先后表示:“我們只是按照我們公司銷售正常的流程走的。”


  “那流程中是否有交服務費的流程呢?”記者問。對此,兩人則均未予以正面回答。


  走出銷售中心,紅星新聞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到了“成都蜀道易企業(yè)營銷策劃有限公司”的聯(lián)系方式,幾番嘗試后,一名女性工作人員接聽了電話,對方稱是公司財務,公司與“東原·西岸”有合作,而對于“服務費”具體詳情,她則表示不清楚,隨后掛斷了電話。


  最后,紅星新聞記者又通過巫女士提供的電話聯(lián)系上開發(fā)商一名責任人,其表示目前未在售樓部,但已經與巫女士進行了聯(lián)系,同時稱將與巫女士孩子聯(lián)系溝通處理,不需媒體參與。而對于“服務費”的詳情,該負責人稱暫無法向記者說明,“我要先了解才知道?!?/p>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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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↑巫女士被收取一間鋪面26萬服務費,收據蓋章卻是另一家公司

  律師說法


  “服務費”涉嫌違規(guī)違法


  購房者可主張退還


  “此案與我正在代理的雙流某樓盤的案子極度相似。”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小軍介紹,在巫女士購買商鋪的過程中,從票據合同來看,所支付費用分別支付給了開發(fā)商“成都東原海納置業(yè)有限公司”以及“成都蜀道易企業(yè)營銷策劃有限公司”,前者為合同約定的房款,后者為“服務費”,又都是在售樓部財務室進行的支付,兩家公司必然是有聯(lián)系的,后者應該是代銷角色,系一家房產經紀公司,實質為中介性質。


  張小軍介紹,現(xiàn)實中房地產經紀公司一般會讓購房者簽訂高于開發(fā)商實際銷售額的認購書,在購房者與開發(fā)商簽訂購房合同的同時,房產經紀公司則向購房者收取所謂的“顧問費”或“工程款”等,賬目上則并不會載入合同。而購房者多少則會在認購過程中被誤導或被隱瞞欺騙。


  張小軍認為,在此案中,如果房地產經紀公司隱瞞購房者、收取“服務費”、“工程款”,首先涉嫌違法。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關于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的規(guī)定,即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。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,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。


  “同時,本案中房地產經紀公司收取‘服務費’、‘工程款’的做法,也違反部門規(guī)章?!睆埿≤娬f,我國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(guī)定,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,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、法規(guī)和規(guī)章規(guī)定,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、服務內容、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。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;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。


  北京藍鵬(成都)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英占則認為,在此案中,“成都蜀道易企業(yè)營銷策劃有限公司”應當是一種代銷角色,系代銷售的銷售公司。而如果開發(fā)商與銷售公司若是代銷關系,銷售公司僅是開發(fā)商的代理人,其應當在代理權限內與購房者簽訂房屋買賣合同,并收取合同價款,銷售公司與購房者之間并未建立居間關系或其他合同關系,銷售公司無權向購房者收取“服務費”等其他費用。若銷售公司與購房者之間建立居間關系,其也應當與購房者簽訂居間合同,明碼標價,否則你也不能擅自收取大額“服務費”。


  對此,兩人均認為,購房者可以要求返還這筆“服務費”。

-- The end --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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